您好!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不是参保人员不想退了,而是法律规定不能退了,这进一步规范了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和其强制性特征,只能用于养老!
其实在现实工作中,特殊情况下有些养老保险缴费还是可以退的。
第一种可退情形,重复参保。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违背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性。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双重劳动关系或不了解政策多重参保造成的,在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一般按“先转后清”的原则,不能合并部分的个人缴费本息可退还给本人。
第二种可退情形,无法转移。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又不愿继续参保缴费,而且无法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种可退情形,军人退休。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在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可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种可退情形,丧失国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