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有6类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最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
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6.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5种药品经丽水市政府同意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给困境中的病人提供经济援助,燃起了生命的希望。15种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 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