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补偿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则其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