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其立法原则和立法目标,然后对养老保险涉及的主要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整对象,一般包括老年保障、病残保障和遗属抚恤;覆盖范围,发达国家的老年保障范围一般是全体公民或居民;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在公共养老保险中,缴费比例由政府规定和调整;日常管理和经办组织;受益人资格和待遇;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基金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养老保险的争议及处理程序。其中,养老保险争议是因养老保险的交费和支付引起的纠纷,一般表现为由雇主拖欠交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数据不实、养老金支付数额不足等引起的争议,或由于受益人伪造信息冒领养老金或信息沟通不到位引起的争议等。其处理方式包括专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司法解决,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
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