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的一般原则
一、需求为先原则
保险目的可以分为资产保障、还贷保障、收入保障和支出保障四类
二、量力而行原则
寿险保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3倍左右, 意外险为一个人年收入的10倍左右。
三、组合保障原则
周全、节约
四、人生周期原则
婴幼儿期:健康类险种、教育金类险种、
青少年期:还本型储蓄险种
单身贵族期:疾病保险、意外保险
幸福新婚期:疾病保险、养老金保险
生儿育女期: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投资型保险
安享晚年期:疾病保险、寿险
投保的原则
总之,保险过程中亦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应当引起投保人的特别注意。投保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法投保是投保人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的,因此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背景知识,以及投保的技巧和方法,对投保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保险的四种基本原则。这四种基本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保险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四种基本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最后两类情况属于特别状况,须与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代理人联系沟通)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
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事故责任方到底是谁时遵循的一种原则。如果近因是当初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就不能赔。
4、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