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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怎么补

时间:2017-08-09 15:40:35来源:招商信诺
摘要: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现在不少人都知道,养老保险如果之前没有交够的情况下,是可以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法,那么山东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方法是什么?

山东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方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怎么查养老保险

现场查询

参保人可以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通过电脑多媒体查询养老保险系统或向工作人员询问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电话查询

一般来说各地都设有养老保险信息电话查询系统,只需要拨打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然后根据提示操作,就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本情况。

账单查核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打印发放一次参保职工上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参保人应该认真核对个人账户清单中记录的缴费情况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情况是否相符,在本人退休前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提出,予以纠正。此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中心通过申请,可取得本人上一年度的对账清单。

网站查询

登录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然后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栏,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虽然是可以的,但是还是不如之前每个月那样交好,所以我们应该在自己参加工作的时候,就开始办理养老保险,这样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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