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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比照本市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名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水平予以核定。200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57元。
例如某在私营企业的外来务上人员,如月工资收入为600元,则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用人单位每月应为其缴纳84元(600元Xl4%),本人每月应缴纳36元(600元X6%);如月工资收入为400元,则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核定,用人单位每月应为其缴纳64元(757元x60%xl4%),本人每月应缴纳27元(757元X60%X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