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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纳案例分析

时间:2017-02-13 17:56:13来源:招商信诺
摘要: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养老保险,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它是为我们养老做准备,但是却不是真正的懂养老保险,下面通过一则养老保险缴纳案例分析,让你更加地了解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纳案例分析

江苏省通州市的一家水利器材供应站(下称水利站)系市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1978年2月,王韶康(农村户口)与市水利站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韶康在水利站从事水手工作,劳动用工性质为临时工。1996年4月17日,水利站与王韶康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给王韶康经济补助4236元。此前,水利站为王韶康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性质的养老保险,并每月从王韶康的工资中代扣人民币1元缴纳保费。2004年5月,王韶康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仲裁申诉,仲裁庭以申诉人王韶康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韶康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水利站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水利站认为,1996年4月17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时,其已支付了王韶康经济补助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韶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已丧失胜诉权。因王韶康系村户口的临时工,根据当时的政策,王韶康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范围内,故王韶康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但对两者都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时水利站未给王韶康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水利站为王韶康在保险公司办理的养老金保险,根据保险机构的性质和有关部门的认定,应属于商业养老保险,与王韶康所主张的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不同性质的两种保险。故王韶康所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判决驳回了王韶康的诉讼请求。

王韶康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利站与王韶康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当时政策规定,王韶康没有纳入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此,王韶康提出要求水利站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性质不同,且王韶康在时隔8年后提出劳动保险纠纷争议,确属超过了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养老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基本上每个人都会为自己投保一份养老保险,不管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都是同等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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