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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有哪些待遇

时间:2017-09-25 09:51:02来源:招商信诺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现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很多人都是非常熟知的,但是对于医疗保险的规定却不是那么的清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什么?

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视,以及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试点2010年在全国铺开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度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也稳步增长。据卫生部2010年统计年鉴和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参保人数从2007年的4291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9472万人,参保率平均达到90%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先,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参保人员当年首次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不同等级医院个人先自付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后统筹基金才予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须自付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并实行“分段计算、比例承担、累计自付”的办法。

其次,参保人员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年度个人先自付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后,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定。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份。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季度占全年四个季度的比例确定。

最后,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项目、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计划生育手术及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3)参保人员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分别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等法律法规规定由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为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晓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于医疗保险的规定我们还是需要知晓的,更是需要大家一起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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